中山入戶網聯系人:何老師手機號碼:189233095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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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穩定居住就業入戶
(7個工作日分局受理分局審批)
入戶條件:在我市連續居住滿3年(以辦理《居住證》為準)、連續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員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等,可申請落戶中山,戶口登記在自有住房。
一、需要復印的資料:
1、申請人(或配偶)的《房產證》及《土地使用證》、或《不動產登記證》、或《中山市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》、或《中山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表》,其中持《中山市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》、《中山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表》、《不動產登記證明》等作為產權證明佐證材料申請入戶的,還應提供我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《住房證明》。(自有住房為:本人或配偶、子女的自有房產,如住房產權屬申請人父母親名下的,需提供產權人與申請人親屬關系證明依據,及出具申請人、配偶、子女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住房證明,產權人本人親臨現場同意申請人落戶的《知情同意書》。)
2.申請人、隨遷人等的戶口簿(首頁、正頁(如屬集體戶無法提供完整戶口簿的,需提供內頁戶口卡正本及戶口簿首頁復印由集體戶單位蓋公章))、身份證、結婚證(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、離婚判決書)、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(或收養證)。
如父母隨遷的,無出生證可反映親屬關系的,需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依據。如子女隨遷的,還需提供子女及其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,如戶口簿已能直接體現父母親與隨遷子女親子關系的,無需提供小孩《出生醫學證明》或親屬關系證明。如產權人非申請人(或隨遷人)的,還需提供產權人的身份證。
說明:以上所需相關證件全部用A4紙按標準復印,交申請表時請附帶正本核對。提供的相關證件如有涂改痕跡或信息不相符的,必須重新更換或更正相關信息確保一致后再受理。如提供虛假材料的,公安機關將追究申請人法律責任。
二、所需證明資料:
1、按要求填寫的《入戶申請審批表》。
2、現場填寫的個人入戶聲明書。
3、申請人自提交申請資料當月起前溯在我市連續辦理36個月的《居住證》正本及復印件(如居住證無法反映相關辦證記錄的,可提供連續36個月辦理《居住證》的記錄, 36個月內居住證延期或續辦的間隔時間超過3個月(或93天)的,視為不連續。)
4、提供自提交申請資料當月起前溯在我市連續參保36個月的參保證明。(36個月內參保月份斷開累計逾3個月的,視為不連續。)
5、隨遷子女超18周歲,屬成年在校就讀未婚學生的,還應提供全日制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,及本人現場簽發的未婚聲明書(外省遷入且隨遷小孩在15—20周歲的由市公安局審批8個工作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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